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太安、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太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冬梅,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美银。
被上诉人刘鸿、刘桂芸、熊美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本院认为,高太安称其与刘东生只发生2号楼、4号楼及地下室的劳务费,其他楼由刘东生与张瑞松、夏祖龙发生劳务费,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为查明事实,应追加张瑞松、夏祖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7)鄂07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审判长  周汉生 审判员  缪冬琴 审判员  李志伸

书记员:郭玥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