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士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工人,群众,内蒙古满洲里市扎赉诺尔矿区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亚,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尚林,系高士增的儿子。被告黑某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住临西县。被告临西县嘉某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西县老官寨镇郑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535L60051978XJ。法人代表:孟凡刚。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士增诉被告黑某某、临西县嘉某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士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高士增承担。
审判员 崔怀臣
书记员: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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