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钟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系高某某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洋梓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141957-9。法定代表人:余冰,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益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钟某某洋梓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中,上诉人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宏琼
审判员 李芙蓉
审判员 许德明
书记员:刘琼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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