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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石某某冀中鑫源科贸有限公司、康中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委托代理人顾训昌,系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冀中鑫源科贸有限公司,地址:石某某市桥西区红旗大街与建国路交叉口翰林观天下2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熊兴安,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会庆,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康中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新华区。
被告吕素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冀中鑫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鑫源公司)、康中田、吕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顾训昌,被告冀中鑫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会庆,被告吕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中田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高某某不能证实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视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要件,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峰

书记员:秦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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