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高某被告上海顺珏贸易有限公司、孙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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