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又名崔文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
原告高某与被告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沈鹏飞
书记员: 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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