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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安新县骏马制鞋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骏马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大北头村。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原告高某诉被告安新县骏马制鞋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7元,减半收取计25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郑国新
审判员 路立军
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

书记员: 张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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