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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安新县骏马制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新县骏马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大北头村。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

原告高某与被告安新县骏马制鞋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某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高某已经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新县骏马制鞋有限公司、XX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高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国新

书记员: 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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