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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国与吴某文、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圣国。
委托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文。
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负责人邹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圣国诉被告吴某文、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圣国于2016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圣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高圣国负担。

审判员  吴泽新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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