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圣国。
委托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文。
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负责人邹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圣国诉被告吴某文、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圣国于2016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圣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高圣国负担。
审判员 吴泽新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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