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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光与陈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圣光
黄治飞(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
李肃平
李菲菲
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高圣光。
委托代理人黄治飞,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
第三人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肃平,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菲菲,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圣光诉被告被告陈某某、第三人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圣光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圣光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第三人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圣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圣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圣光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第三人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圣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圣光负担。

审判长:杨敦中
审判员:王国泰
审判员:张法明

书记员:王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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