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锡奎,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南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南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陈 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