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国生,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孙凤林,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海,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庞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生与被告李金海、庞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国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国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高国生负担。
审判员 张雯
书记员:尹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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