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孙书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河北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圣佛镇。
委托代理人:孙书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丕周,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河北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6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博晓
审判员:孟庆亮
审判员:李志义
书记员:刘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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