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和平
程增强(湖北安陆府城法律服务所)
安陆市合家欢陶瓷有限公司
杨德明(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增强,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代为主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反诉、申诉,代签法律文书,代领兑现款。
被告:安陆市合家欢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棠棣镇桃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3433914294。
法定代表人:周光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明,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答辩、反诉,代为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高和平与被告安陆市合家欢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高和平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和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和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00元,减半收取计430.00元,由原告高和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和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和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00元,减半收取计430.00元,由原告高和平负担。
审判长:陈海国
书记员:刘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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