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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名金诉邢永顺、黄骅市贸易城新兴运输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顺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名金
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邢永顺
黄骅市贸易城新兴运输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王某某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顺汽车运输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

原告:高名金,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福建省。
委托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永顺,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保定市。
被告:黄骅市贸易城新兴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
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顺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本院在审理高名金与邢永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名金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名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名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志国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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