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名金
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邢永顺
黄骅市贸易城新兴运输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王某某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顺汽车运输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
原告:高名金,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福建省。
委托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永顺,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保定市。
被告:黄骅市贸易城新兴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
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顺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本院在审理高名金与邢永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名金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名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名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志国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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