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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发银诉湖北元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发银
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湖北元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陈杰
高为雄

原告高发银,男,生于1976年4月8日,汉族,湖北省秭归县人。
委托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元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建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杰,系该公司在宜都碧桂园一期低层住宅一标段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高为雄,系该公司在宜都碧桂园一期低层住宅一标段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发银诉被告湖北元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发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元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45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元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4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发银诉被告湖北元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发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元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45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元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45000元。

审判长: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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