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发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改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甫贤(系被告之夫),住定州市。
高发欣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高发欣以原被告双方已庭下和解,且已经完毕为由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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