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的家庭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某家庭存款53058.11元(此款以王某妻子于晓明名义存于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匠屯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盖世杰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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