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贺,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某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高某某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安丽萍
审判员 张淑惠
审判员 陈 晨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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