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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占国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占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高士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赞皇县赞皇镇北羊角村,住该村,与原告高占国系父子关系。
委托代理人:陈芹虎,系石家庄市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
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占国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高占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占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高占国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书记员: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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