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河北省望都县人。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中路567号康诚大厦3楼。
负责人刘永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娇,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葛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24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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