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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秭归绿品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周,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秭归绿品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归州街6台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MA493XAD9J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秭归县,住秭归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万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被告:汪红梅(李万金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原告高某与被告秭归绿品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谭某某、李万金、汪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2018年10月9日,原告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秭归绿品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汪红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撤回对秭归绿品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汪红梅的起诉。

审判员  杜云宏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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