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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上海兴鲜食品有限公司、曹昊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杰,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昊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兴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熠。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曹昊晹、上海兴鲜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张宏毅

书记员:赵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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