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陈玉国(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
陈淑贤
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玉国,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淑贤合伙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将高英剑遗产继承人全部列为案件诉讼参加人,即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退还上诉人高某某。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将高英剑遗产继承人全部列为案件诉讼参加人,即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退还上诉人高某某。
审判长:边坤
审判员:刘振影
审判员:赵丹晖
书记员:邢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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