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北慕百川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竹溪县金铜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MA4929366C。法定代表人:彭兴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湖北慕百川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湖北慕百川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就其与高某所签订的《湖北慕百川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装修合同》向本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该案已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因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国辉
书记员:张寅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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