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永昌,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谈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新贤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谈立新,总经理。
申请人高某某诉被申请人谈立新、上海新贤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贤机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693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谈立新、新贤机电公司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申请人高某某与案外人高某某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城花苑一村36幢91号201室的房产。现申请人高某某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谈立新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龙东大道支行账户的查封(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解除对被申请人新贤机电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龙东大道支行账户的查封(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谈立新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龙东大道支行账户的查封(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新贤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龙东大道支行账户的查封(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
二、解除对申请人高某某与案外人高某某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城花苑一村36幢91号201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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