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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力强与文安县海某某钢制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力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安县海某某钢制品厂。经营场所:文安县兴隆宫镇朱合村。经营者:朱东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力强与被告文安县海某某钢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力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武、被告文安县海某某钢制品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力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9日,原告经本村村民杨国忠介绍会同本村缪术伟、缪术振、赵贵才等六人到被告承揽的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从事彩钢安装工作。2017年3月15日,原告在被告承揽的广东省清远县清新区太和镇中铁十二局集团汕湛高速惠清项目TJ18标工地安装库房彩钢时坠落摔伤,被送往清远县清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4天后好转出院。被诊断为:1、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截瘫;2、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3、腰4、5,胸12多发性附件骨折;4、双肺挫伤;5、双足跟骨骨折;6、盆腔积液。原告出院后,被告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刘雅皓仅为原告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没有对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给予相应赔偿。为妥善处理本案争议,原告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文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4日作出文劳仲案字(2018)第006号仲裁裁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自原告为被告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双方即构成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应当对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文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文安县海某某钢制品厂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文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案件的事实,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认识原告,而且也不是给被告打工,凡是在被告处工作的员工都是由被告发放工资,而且都是由被告统一上工伤保险,原告不是被告的工人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据被告向刘雅皓了解,高力强是杨国忠的雇员,杨国忠承包的郭艳海的工程,而郭艳海是承包的刘雅皓的工程,他们之间是层层的转包、分包、雇佣的关系,与被告不存在任何关系,刘雅皓不是被告的员工更不是被告的管理人员。被告在广东清远县也没有该项目,通过仲裁庭的庭审可以证实被告所述的以上事实,而且原告已经由承包人郭艳海上了保险,保险金也已经领取,其向被告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2017年2月27日的料仓雨棚合同一份、录音五份,不能达到原告的举证目的,不具有证据效力。2、原告提供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被告有异议,该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证据效力。3、原告提供缪术伟、赵贵才出具的证明各一份(原告申请本院向文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因二证人未出庭作证,不具有证据效力。4、被告提供文安县工伤保险事业管理所出具的工伤保险费收据、工伤保险费核定表各四份,文安县海某某钢制品厂参保人名单五份,录音三份,不能达到被告的举证目的,不具有证据效力。5、被告提供文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4日作出的文劳仲案字(2018)第006号仲裁裁决书一份,因该仲裁裁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证据效力。经原被告双方申请,本院向文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涉案仲裁庭审笔录一份,具有证据效力。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且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动,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力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力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栋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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