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江
马世敏(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简静
王晓东
原告高利江,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里区。
委托代理人马世敏,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魏林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简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
原告高利江与被告黑龙江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孟祥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利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2035元,原告高利江已预付,减半收取1017.50元,由原告高利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利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2035元,原告高利江已预付,减半收取1017.50元,由原告高利江负担。
审判长:孟祥秋
书记员:付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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