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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黑龙江法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某,现住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刘海峰(刘某某父亲),海伦市人,现住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宋双柱,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刘 娜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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