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邢卫华(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蔡某某
刘少辉(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李平、邢卫华,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少辉,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福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蔡某某、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李德华
审判员:王海潮
审判员:郭芳
书记员:朱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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