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明,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丽琴,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羽翱,系被告张某姐姐。被告:袁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涛,系被告袁某某之子。
原告高某某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该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大街××小区××楼××单元××号涉案房屋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张某协议离婚后,将该房屋分割给原告所有,原告现一直居住至今。2016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张某与被告袁某某恶意串通,将价值300000多元的房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50000元出售给被告袁某某,并于2016年10月18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7年2月15日,被告袁某某拿着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找到原告,要求原告腾房时,原告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已被二被告串通出售。后经核实,就是50000元房款被告袁某某也未支付给被告张某,二被告实质进行的是虚假交易,被告张某是用该房屋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按照债权人的安排与被告袁某某进行虚假的房屋买卖交易,并将该房屋私自过户到被告袁某某名下。原告认为,二被告恶意串通,利用虚假交易进行房屋买卖,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被告袁某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大街××小区××楼××单元××房屋××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张某协议离婚,将该房屋分割给原告,现原告居住。2016年10月12日,被告张某将该房以500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袁某某,并于2016年10月18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出示证据,证明已给付张某购房款130000元。2017年2月15日,被告袁某某要求原告腾房,原告知道房屋已出售后,提起诉讼。庭审中并称50000元房款被告袁某某也未支付给被告张某。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袁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明、常丽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翱及被告袁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事项,在国家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使社会公众得知其权益状态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强化对不动产管理确认不动产诉讼归属重要的根据,因此,被告已实际取得房屋产权,房屋已办理过户手续,应视为房屋买卖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 岗
审判员 王海军
审判员 陈玉海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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