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军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钱丹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钱建明(系原告钱丹妮之父),住同原告钱丹妮。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润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孙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曹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飞、钱某某、钱丹妮与被告吴润楷、孙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瑾
书记员:陈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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