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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隆诉武汉恒基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兴隆
蔡易(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
蔡小祥(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
武汉恒基投资有限公司
熊承(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慧
刘松
徐某

原告高兴隆。
委托代理人蔡易,系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小祥,系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恒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路50栋2-14。
法定代表人徐康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承,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97号丽岛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同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
委托代理人刘松。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隆与被告武汉恒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兴隆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兴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兴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高兴隆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兴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兴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高兴隆负担。

审判长:王晓明
审判员:倪杨
审判员:夏爱华

书记员:郭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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