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兴芳与闫智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兴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村民,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史仲宝,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闫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涿鹿县良种场工人,住,系被告哥哥。委托代理人闫蒙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某某银行职员,住涿鹿县,系被告女儿。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明德南街。负责人李震,该中心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建伟,男,该中心支公司职工。

原告高兴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9日11时许被告闫智某驾驶冀G×××××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张春雷),在109国道涿鹿县大堡镇辛店村路段,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陈晓东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涿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闫智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晓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闫智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阳某财保张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8738元。被告闫智某口头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事实,赔偿数额应该有证据证实。被告阳某财保张某某支公司口头辨称: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原告损失。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11时许被告闫智某驾驶冀G×××××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张春雷),在109国道涿鹿县大堡镇辛店村路段,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陈晓东驾驶的原告高兴芳乘坐的京Q×××××别克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涿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闫智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晓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涿鹿县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3月14日出院。2017年11月9日原告的伤情经张某某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1、不足评残;2、医疗终结期为90日,护理期45日(一人),营养期45日。事故造成原告以下损失:医疗费11078.36元,误工费9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天每天30元)990元,营养费(45天每天30元)1350元,护理费(每天100元计算45天)45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608元,发生事故时撞坏他人彩钢棚原告赔款1000元。以上共计30726.36元。另查明,被告闫智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阳某财保张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高兴芳受伤前在涿鹿县捌捌零壹民用维修队工作,月工资32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涿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某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涿鹿县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开支票据、涿鹿县捌捌零壹民用维修队证明、工资表、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原告高兴芳与被告闫智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某财保张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闫智某驾驶车辆与陈晓东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确认被告闫智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晓东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高兴芳乘坐陈晓东的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该责任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闫智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某财保张某某支公司作为该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被告闫智某和陈晓东的过错责任分担。被告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原告70%的损失。本次事故发生时损坏他人财产,属事故的直接损失,被告应予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高兴芳经济损失24100元。二、被告闫智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兴芳经济损失46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120元,由被告闫智某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悦民

书记员:刘志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