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兴芬,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孔莉,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南市街4号。
委托代理人赵中乐,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员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芬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兴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兴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兴芬负担。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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