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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武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兴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高兴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字,借条中约定了借款金额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返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分文未还。综上诉述,原告在多次主张无果的情况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望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整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高兴武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信息无法联系到被告,其不在该地址居住,经核实仍不能明确被告地址信息,导致无法送达相关手续,原告高兴武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兴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高兴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宏伟

书记员:袁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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