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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孙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一层。
负责人:宋宁,该公司经理。

高某某与孙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高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书香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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