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一层。
负责人:宋宁,该公司经理。
高某某与孙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高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书香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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