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光
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乐某某运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唐某海港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高光,男,1967年1月生,汉族,居民,现住乐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某某运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某某乐安街道办事处袁庄村北。
被告:唐某海港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海港开发区25号路东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光与被告乐某某运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唐某海港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光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光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310元,由原告高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光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310元,由原告高光负担。
审判长:李春侠
审判员:刘志国
审判员:刘悦贤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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