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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盛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盛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某某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盛某某、刘某某价值人民币1,417,780元的财产。担保人高某某、高猗玉以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盈中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盛某某、刘某某价值1,417,78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高某某、高猗玉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盈中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文玉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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