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被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戴某某、王某某、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灼
书记员:郝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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