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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曹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傅博(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杨某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傅博,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
被告杨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志
审判员:吕新社
审判员:李先伸

书记员:杜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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