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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住大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兰、李侠,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凯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235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安达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王 鹤 代理审判员 吴红杰
书记员: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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