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曹珊珊,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达,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王某某与被告高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高某、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高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军廷
书记员: 石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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