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某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再审申请人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高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于2011年7月2日、2012年1月14日、2012年4月30日分别在被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140万元、70万元、10万元合计220万元。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持。借款是事实,但借款数额需要双方根据银行汇款票据进行对账后,最终认定借款总额并依法计算利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已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马某签订借款合同及高某某为马某出具的借据内容,且高某某对欠款事实认可,故高某某负有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借据的内容偿还马某欠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高某某要求以马某向高某某及其亲属汇款的银行票据双方进行对账后,再确认最终的借款数额不予支持。因付款支付方式有多种,银行汇款的支付方式是其中一种,采用对账方式不能体现高某某在马某处借款的总额。故高某某偿还马某欠款的本金数额应以借据上显示的数额为准。利息的计算时间是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利率的计算亦未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高某某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咏梅 代理审判员  王 云 代理审判员  赵 利

书记员:冯东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