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王秀荣
张庆华(黑龙江张庆华律师事务所)
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李丽薇
姜华
原告高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王秀荣。
委托代理人张庆华,黑龙江张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丽薇。
委托代理人姜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辛麟
审判员:刘鑫磊
审判员:任参
书记员: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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