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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王银国、张某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刘素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王银国
张某丛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素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银国。
被告张某丛。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银国、张某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银国、张某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银国、张某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红艳
审判员:王晓娜
审判员:任泽欣

书记员:王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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