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瑞倩,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被告高某某。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瑞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高某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高某某、高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3万元,承诺借用几天,尽快归还,2015年3月27日,原告通过高俊霞账户,将借款83万元转给二被告指定的牛焕岐的账户上。经催要,被告仅偿还了3万元,余款80万元未偿还,由二被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及时归还,该款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网银交易凭证及开庭笔录可供认定。
本院认为,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处借款,尚欠原告借款80万元,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某、高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高某某借款8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由二被告高某某、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 英 审 判 员 杜建光 人民陪审员 刘秀凯
书记员:杨胜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