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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韩振南、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振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固安县。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兴安路**号*层西侧。负责人:张永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杰、宋云飞,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韩振南、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振南、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韩振南、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韩振南、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凤启

书记员: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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