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阿龙,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再审申请人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汤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05民终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的案由是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具有合同关系,申请人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审判决依据的宝清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的笔录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本案实际情况是申请人介绍被申请人到大庆干活,并介绍大庆百强公司为其挂靠,申请人之前为其要回工程款并支付给被申请人,未收取任何费用,此行为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百强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可以证明。综上,原审判决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对尚欠被申请人的款项,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均有自认陈述,现对再审主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玉波 审判员 武春花 审判员 李景华
书记员:李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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