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昌军,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鹤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鹤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史向红
书记员:盛 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